身份证号码:132624196205171025,
电话:13463679072。
被控告单位及被控告人员: 东三家村委会“以租代征”我家耕地,非法倒卖、牟取暴利。
涉嫌捏造事实、提供伪证证人:平泉镇政法委书记王海波、东三家村书记兼村主任程志勇、东三家村助理王亚军。
涉嫌非法拘禁无辜百姓的执法机关平泉市公安局:宋建福局长(法人),经办责任民警:武文友(桥东派出所所长)、单鹏翥(桥东派出所副所长)、张清华、张燕。
控告事项因平泉镇东三家村村委会将我家的耕地“以租代征”,非法倒卖土地,牟取暴利。
而地方政府不仅不解决问题,还包庇纵容犯罪人,无奈的我被迫依法逐级上访至京。
为阻止我依法维权,以“莫须有”的“扰乱首都单位秩序、寻衅滋事、越级上访”等罪名,对我栽赃陷害,实施打击报复,非法拘留了我十五天。
事实与理由因1994年东三家村村委会,将我家的耕地“以租代征”,非法倒卖土地,牟取暴利等违法乱纪行为之事未得到解决。
我从县、市至省逐级依法上访,可这三级政府不仅不解决问题,还包庇纵容犯罪人,无奈,我只好赴京上访。
我不存在越级上访。
我遵纪守法、合情合理地到国家指定的相关部门窗口递交投诉材料,不存在扰乱任何单位,以及首都单位在内秩序行为。
我在上访维权的过程中,从来未受到过相关安保人员的劝告与训诫。
也从未与任何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争吵等过激行为。
不存在扰乱首都单位秩序与寻衅滋事。
涉嫌捏造事实、提供伪证,导致我被非法拘留的证人:王海波、程志勇、王亚军等人,正好又是非法拦追阻截我正常信访的领导干部。
其伪证能信不?其作伪证的《询问笔录》均可证实。
平泉市政府相关责任领导干部,在处置控告人刘淑霞依法维权之事上,实施拦追阻截、非法拘禁、非法拘留等打击报复的行为,已经严重违背了中央政法委三令五申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群众正常上访,违反规定使用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违犯了《宪法》与《信访条例》等法律之规定。
控告请求:1、依法撤销错误的平泉市公安局:《平公(桥)行决字(2021)001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决定。
2、依法撤销错误的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冀 08 行终 181 号行政判决书》之决定。
3、依法追究涉及本案的相关责任领导干部涉嫌滥用职权、渎权渎职、栽赃陷害、打击报复、枉法裁判等违法乱纪的法律责任。
4、依法合理赔偿控告人刘淑霞由此受到伤害的一切损失。
我有平泉镇人民政府的调解协议书和平泉市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已经给我解决了占地补偿款,足以证明平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我15天的事实违法(平泉市公安局平公(桥)行罚决字(2021)001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特别是“张燕”的名字是事后粘上去的;还有12号没有抓到我核实,就已经把拘留我的手续办好了,属于先斩后揍、程序严重违法的事实。
请求上级领导、主管部门立案查处,深表感谢!此致礼
控告人:刘淑霞
身份证号:132 624 1962 0517 1025
联系电话:134 6367 9072
2022年 5 月 12 日
附资料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