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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医疗机构因主动申请注销、关停歇业、逾期未提出校验申请,到期未换取新证或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等原因。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等规定。 依法予以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特此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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