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枉法裁判就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的破坏

2022年06月03日 实时新闻 ⁄ 共 1429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系“有案不立”拒绝履职的顽瘴痼疾

---对江西省高院、最高院、江西省检察院存在顽瘴痼疾的线索举报

引发诉权被剥夺的基本事实

2018年9月13日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政府发布了“昌府发(2018)6号”《昌江区五金厂周边棚改项目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简称:方案),依法确定了本案的征收部门为“昌江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12个字符的办公室)”。

2018年11月12日昌江区政府提供具有格式合同属性了的《景德镇市五金厂周边棚改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书》(简称:补偿协议书)。

其记载的甲方:昌江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15个字符。

该办公室成立于2012年9月24日,系昌江区政府的临时性内设机构,不具有本案征收部门的主体资格);乙方:虞XX 身份证件号码:36020319611216101X。

出于对政府的高度信任,作为格式合同记载乙方当事人在甲方未加盖印章的前提下,在上述格式合同上签上了自己的姓名,随后完成了房屋的腾退…月余后,乙方当事人还收到了昌江区政府返还的已经加盖案外第三人“昌江区房屋征收办公室(10个字符)”印章的《补偿协议书》。

对此擅自变更合同主体的行为,权利人当即表示了异议。

经查,2016年2月2日昌江区政府办公室系昌江区政府为了配合西河水系的综合治理而内设的事务型临时机构,不具有本案征收部门的主体资格。

后因被征收人发现本次征收补偿协议中的征收评估价格存在政府单方面的欺诈和程序性违法而成讼,原告依法将昌江区政府作为本案的被告提起了合同撤销之诉。

原告将昌江区人民政府作为适格被告提起诉讼,既有事实基础,又有法律依据。

但是,景德镇市中级法院以被告不适格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一起被告适格的诉讼个案,在司法乱作为的下作性操控下,变得指鹿为马+扑朔迷离。

终审高院替枉法裁判之撑伞

原告不服一审法院篡改法律事实(把区政府确定的征收部门,篡改为案外第三人)的裁定,向江西省高院进行了上诉。

终审法院连本案中存在的公文书证---《方案》都没有进行“证据三性”的审查,将初审篡改法律事实的错误裁判予以了维持,实现了违法行为替违法行为撑伞的一错再错。

再审法院重现枉法裁判魅影

权利人不服终审法院的枉法裁判,依法向最高院三巡提出了《再审申请》,再审法院的法官既没有审查案件的基本事实,也没有进行“证据三性”的审查,按照教科书式誊写的原则阐释了根本就不存在的事实,最终来了个糊涂管判糊涂案将枉法裁判进行到底了。

赣检法律监督中的玩忽职守

面对上述背离法律事实的枉法裁判,权利人向江西省检察院申请了检察监督。

江西省检察院查明以下基本事实:1)昌江区政府有三个称谓不同的机构(A.昌江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B.昌江区房屋征收办公室;C.昌江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2)本案中政府文件所确定的征收部门系昌江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3)事后昌江区政府暗中认可昌江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是本案的征收部门。

但是,江西省检察院对于征收部门的主体资格源于法律授权(国务院590号令)中的政府行政确定没有基础性的法理概念,把政府的事后暗中认可凌驾到了法律授权的行政确定之上,混淆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得出了玩忽职守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典型法律监督程序空转。

综上所述,原本适格的被告,硬生生地被司法机关篡改成了不适格的被告;原本不适格的被告指鹿为马地变化成了所谓的适格被告;法律监督沉迷程序空转而流于形式走过场。

这就是典型的有案不立之顽瘴痼疾,应当下猛药予以分而整治。

此致

中央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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